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大众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项目变更)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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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大众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项目变更)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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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生产区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669号(原江淮汽车乘用车二工厂),研发中心位于珠江路3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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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崔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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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何良胜、林李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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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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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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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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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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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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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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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如果拟建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落实项目拟采取的各类防护措施以及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同时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可控,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基本能够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3、拟建项目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4、拟建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试生产前落实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正常生产后,落实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拟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的要求,积极、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7、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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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上述及评审会上提出的其他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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