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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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安徽和弘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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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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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安徽和弘化工有限公司UFC(脲醛预缩液)、甲缩醛、多聚甲醛等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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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综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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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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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安徽和弘化工有限公司UFC(脲醛预缩液)、甲缩醛、多聚甲醛等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拟建项目在落实可行性报告中提出的各类防护措施,并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完善其制度建设以及个体防护等措施后,同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情况下,则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可控,从职业病防护角度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职业卫生防护能够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格式,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 (3)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拟建项目的“三同时”相关工作。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职业卫生专家评审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定检查项目,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的职业健康检查。 (5)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7)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8)拟建项目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招聘到拟建项目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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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该评价报告书按照上述建议和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进行修改,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