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
建设单位 |
池州皖能环保有机资源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地址 |
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联合村陀弥山南冲 |
|
评价报告名称 |
池州皖能环保有机资源有限公司池州市厨余垃圾处置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 |
|
评价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O21〕5号)的规定,池州皖能环保有机资源有限公司“池州市厨余垃圾处置项目”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生活垃圾)”(C277),结合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分析,判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落实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应能达到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因此,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可行。 建议: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在设计阶段,企业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后,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4.拟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组织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上述建议和专家组提出的其它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