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CW0554-01/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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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安徽科进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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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安徽合肥包河工业园延安路26号合肥华福公司院内5号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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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安徽科进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厨房设备制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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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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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现场检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 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岀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 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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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综合评价结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 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 属于第三大项制造业(二十一)金属制品业(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属于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可行,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效果可 行。但建设项目今后仍需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 运转,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并进一步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 1、 建设单位后期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应严 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 建设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 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 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3、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 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 在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向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5、 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 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等。 6、 建设单位应于2024年6月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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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控评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应按照上述建议和会上专 家组提出的其它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审阅签字后,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