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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结合类比调查、检测和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参考本次设计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参数指标,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总体职业卫生防治措施应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要求,本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效果可行。
建议:
(1)本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报告应妥善存档并随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如本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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