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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如果技改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落实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同时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可控,从职业病防护角度评估技改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技改项目职业卫生防护应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技改项目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3、技改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技改项目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试生产前落实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正常生产后,落实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技改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的要求,积极、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如技改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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