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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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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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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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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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安环质检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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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进行现场检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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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根据用人单位现场检测结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评分综合可知,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今后生产中应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建议: 整改性建议 (一)组织管理措施 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如完善培训档案、细化劳动者个人监护档案等。 建议用人单位加强落实煤场、煤输送皮带、灰库等岗位的清洁制度,清理岗位附近地面及设备上的积尘,减少二次扬尘。 (二)现场警示标识 建议用人单位增加作业现场警示标识数量,如工人巡检路线上、作业岗位附近、车间入口处等, (三)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安排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建议用人单位下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时,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完善必检项检查,减少缺项漏项(如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部分人员缺少血常规、肝功能、尿常规、DR项目)。 (四)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气体防护站进行整理,清理无关杂物。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如部分岗位洗眼器老化、损坏严重,罐区冲淋洗眼器设置不合理,洗眼器与冲淋头未设置在同一垂直线上。 持续改进性建议 (一)组织管理措施 1、今后随着建设项目的运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完善,使其具有针对性,完善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并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援设施,维修和检测记录完整并归档,并及时补充车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今后随着建设项目的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更新,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与实际工作相吻合,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出现更换、离职等情况时,应做好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等工作的交接工作,防止职业卫生资料的遗失。 (二)工程技术措施 1、本次评价是在用人单位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十分重要,建议用人单位严格设备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除尘器、排风装置、吸气罩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防护效果。 2、用人单位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布置进行调整,生产区宜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风向(西南偏西)的上风测,非生产区宜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3、用人单位煤场使用水喷淋降尘,当天气干燥时,应增加喷淋频次和喷水量,降低扬尘。 4、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控制室、休息室、驾驶室门窗进行检查,确保其密闭性和隔音效果;铲车及行车作业时,应督促驾驶员关闭门窗,减少粉尘和噪声对驾驶室内的影响。 5、用人单位应对合成车间高压压缩巡检控制室、合成车间低压压缩巡检控制室、尿素车间压缩控制室、铲车工休息室进行隔声处理,如增加吸音棉,采用双层隔音玻璃,加强门窗密闭性等,确保其噪声强度低于75dB(A)。 (三)个人防护措施 1、用人单位应持续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领用,完善明细发放、领用台帐并存档。 2、用人单位应持续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作业时能够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持续加强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检查、检修和维护,确保防护效果,并将检查、检修及维护记录存档。 (四)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逐步完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对每个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2、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补充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形成一人一档。 3、用人单位在进行大型检修时,维修工会接触到密闭空间作业(污水池、反应釜、锅炉、三废炉、煤气发生炉、储罐等)。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 (1)在可能涉及到密闭空间作业的场所,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 (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 (3)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4)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5)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6)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 (7)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擅自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急救,应科学施救,严禁盲目施救,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8)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 (9)如果有多个用人单位同时进入同一密闭空间作业,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用人单位准入者的作业不会对另一用人单位的准入者造成威胁。 (10)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进入终止程序。 (11)当按照密闭空间管理程序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时,应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 (1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结束后,准入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年。 (五)职业卫生培训 在日常培训中,应增加培训课时,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工作,让劳动者意识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使其自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应加强各车间操作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作业时能够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预防性告知 1、用人单位在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用人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现状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对于车间内管理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员工,在进入生产区内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身体健康。 5、在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6、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等。 7、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9月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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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上述意见及评审会上专家组提出的其它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