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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非严重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今后生产中应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建议:
整改性建议
(1)用人单位应尽快组织2019年职业健康体检中需要复查的人员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应对消光固化剂车间1F操作岗位、TGIC车间1F造粒岗位配备防噪耳塞。
(3)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求,补充工作场所高温的警示标识;
(4)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持续改进性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夏季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2)严格落实新进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员工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人数齐全(详见附件4),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演练。用人单位可在车间办公室或主要疏散通道口设置应急柜用于储存防护服、防酸碱手套、防护鞋、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预防性告知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以减少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的可能。
2)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检验,以达到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或是疑似职业病人。
3)本次评价是在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十分重要,建议该企业严格设备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防护效果。
5)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新员工入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调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6)依据《建设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后期进行新、改、扩建用人单位时,需执行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工作。
7)用人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现状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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