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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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中科都菱商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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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鹤翔湖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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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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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夏红平、林涛、宋灵兴、李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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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5.3.21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金凤、夏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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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5.4.3 |
现场采样人员 |
夏红平、林涛、宋灵兴、李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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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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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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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 结合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本次对自喷漆成分内不含有的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和锡焊不含铅烟排除性检测均小于检出值,不作为主要危害因素分析。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聚氯乙烯粉尘、重晶石粉尘、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一氧化碳、手传振动、甲苯、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氧化锡、异丙醇、高频电磁场、铜尘、铜烟、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氢氧化钾、氟化氢、锆及其化合物、甲醇、工频电场、氢氧化钾、过氧化氢、氨、硫化氢、高温。 结合检测结果和现场调查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机床工、打磨工、缩口工、吹灰工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主要超标原因是作业人员操作数控转塔冲床、打磨、缩口、气枪吹灰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噪声大,且员工作业时间较长,接触高强度噪声,导致噪声超标。用人单位针对噪声超标的机床工、打磨工、缩口工、吹灰工岗位,应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警示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高频电磁场、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粉尘及化学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但用人单位仍需继续加强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建议:(1)用人单位为接触“皮”危害因素(甲醇、甲苯)和“G2A”危害因素(二氯甲烷)的工人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AX型过滤件)、防化学品手套、防护眼镜和防化服,确保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能够充分保护皮肤、眼睛和呼吸道;用人单位为接触“G2B”危害因素(电焊烟尘、镍及其化合物)的工人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护手套和防护面罩等,确保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能够充分保护皮肤、眼睛和呼吸道;用人单位为接触“敏”危害因素(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工人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A型过滤件)、防化学品手套、防护眼镜和防化服,确保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能够充分保护皮肤、眼睛和呼吸道。 (2)机床工、打磨工、缩口工、吹灰工岗位噪声超标,用人单位应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4)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网站:www.zybwhsb.com)。 (5)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季节(7月)来临之前,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体检周期1年1次,同时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预防工作。 (6)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7)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9)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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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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