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百度搜索安徽天成和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键词找到我们!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安徽尚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9/20     浏览次数:    

服务项目单位

安徽尚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地址

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经一路与纬五路交口东北侧

联系人

王毅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夏红平、刘潮、刘玄

现场调查时间

2024.7.24

现场调查人员

夏红平、夏妍

现场采样时间

2024.7.26

现场采样人员

刘潮、刘玄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毅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

1)物理因素

1)噪声

用人单位2#车间一层开料工推台锯岗位、四面刨工四面刨岗位、四边锯工四边锯岗位、拼角工拼角锯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检测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木工加工设备运行时刀具切割木材时摩擦产生高强度噪声,且作业人员需长时间在设备旁作业,长时间接触高强度噪声,导致40h等效声级超标。

2)手传振动

用人单位各检测岗位手传振动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3)高温

用人单位各检测WBGT指数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粉尘

用人单位2#车间二层油磨工油漆打磨岗位滑石粉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各检测点木粉尘及油磨工油漆打磨岗位滑石粉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用人单位为打磨岗位单独布设打磨房,打磨房内打磨作业位排布密集,操作台面积尘较多,打磨工件时产生振动使工作台上产生二次扬尘,导致该岗位滑石粉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超标。

3)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一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的要求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针对存在手传振动危害的岗位(油漆打磨、木工打磨)配发防振手套,并督促作业人员作业时按正确方法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耳塞、口罩等),降低作业场所(尤其各木工加工岗位)噪声对人体健康影响

2)打磨房应严格执行车间清扫制度,每班对车间地面、打磨操作台积尘进行清扫,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避免因积尘较多导致二次扬尘。

3)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4)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客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8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審项目申报工作(网报、交更申报),网站:

t: www.zybwhsb.com

5)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季节(7月至9月)到来之前三个月内为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进行高温体检,体检周期11次,同时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预防工作。

6)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7)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8)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