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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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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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南、卞山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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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谢士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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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王林、刘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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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8.3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金凤、夏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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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8.19 |
现场采样人员 |
王林、刘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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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谢士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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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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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物理因素 1)噪声 用人单位清砂工、气割工、磨浇冒工、热处理抛丸工、精整工岗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检测点岗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原因:清砂工序人工捶打工件落砂,捶打过程产生高噪声。气割、磨浇冒口、精整工序使用砂轮打磨工件,工件与砂轮摩擦产生高噪声。热处理抛丸机本身属高噪设备,抛丸过程与工件接触产生高噪声。 2)高温 用人单位班组长、焙烧工、熔炼工、浇铸工WBGT指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脱蜡工、正火工WBGT指数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原因:蜡处理间回用蒸蜡,通风效果不佳,热蒸汽充斥室内,室温较高。焙烧、熔炼、浇铸因工艺要求,炉火或铁水温度高且三道工序比邻存在相互影响。 3)手传振动 用人单位精整工、磨浇冒工手传振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粉尘 用人单位上线工、下线工、清砂抛丸工接触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各检测点接触其他粉尘、砂轮磨尘、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超标原因:上线工序淋砂未全密闭,存在粉尘逸散。下线工需要敲打工件,存在粉尘逸散。清砂抛丸机密闭性不佳,存在粉尘逸散以及人员取出工件存在粉尘逸散。 (3)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排除性检测未检出。
建议: (1)用人单位清砂工、气割工、磨浇冒工、热处理抛丸工、精整工等岗位属噪声作业场所,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 (2)焙烧、熔炼、浇铸岗位属高温作业岗位且时间较长,应合理安排班制并做好夏季防暑降温措施。 (3)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网站:www.zybwhsb.com)。 (4)应在每年高温季节(7月至9月)到来之前三个月内为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进行高温体检,体检周期1年1次,同时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5)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6)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7)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9)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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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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