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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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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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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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袁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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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王林 参与人:李红、占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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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4.25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林、任金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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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6.17 |
现场采样人员 |
李红、占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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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袁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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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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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1.用人单位1#车间裁板工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其余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用人单位1#车间裁板工岗位接触的水泥粉尘、2#车间搅拌工接触的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余各检测点矽尘、水泥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用人单位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2. 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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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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