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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安徽海凌精工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17     浏览次数:    

服务项目单位

安徽海凌精工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31

联系人

张靖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李静、林涛

现场调查时间

2024.5.6

现场调查人员

任金凤、夏红平

现场采样时间

2024.5.11

现场采样人员

李静、林涛

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靖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1)物理因素

1)噪声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冲压3、冲压4、冲压6噪声8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检测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冲压机属于高噪声设备,冲压冲压工件时产生的机械性噪声较大且作业时间长。根据产品要求,使用卷材的厚度不同,产生噪声强度不同,且设备布局密集,设备之间的噪声相互叠加,故导致生产车间冲压3、冲压4、冲压6岗位噪声不合格。据现场调查可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冲压3、冲压4、冲压6配备3M 1100耳塞,该耳塞NRR值为29dB,实际可降噪值为11dB,结合冲压3、冲压4、冲压6这些岗位检测结果分析可知,其中8h等效声级值最高的冲压6岗位8h等效声级值为87.8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6.8dB,故工人在正确佩戴情况下防噪有效。

 

建议:1)用人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降低运行噪音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对噪声危害的防控意识

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3)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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