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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淮安庆年产10万辆新能源乘用车搬迁项目(一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0     浏览次数:    

服务项目单位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淮安庆年产10万辆新能源乘用车搬迁项目(一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地址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圆梦新区皖江大道以北,黄浦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长风沙路以东区域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夏妍、周伟琪

现场调查时间

2023.7.3

现场调查人员

黄凤增、夏红平

现场采样时间

2023.7.187.20

现场采样人员

夏红平、姚莉、张招峰、何三国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玮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现场检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结论与建议

结论:根据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可行,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效果可行,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但建设项目今后仍需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并进一步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

建议:1、建设单位后期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后期设备入场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建设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4、在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控评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应按照上述建议和会上专家组提出的其它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审阅签字后,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按上述建议及《控评报告》提出的要求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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