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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G-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属于第四大项交通运输、仓储业(四)其他仓储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方可施工。
(3)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4)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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