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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拟建项目属于“二、制造业-(十四)医药制造业-6生物药品制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的涉及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本项目应划分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方可施工。
(4)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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