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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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六安石油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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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地址 |
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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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六安石油分公司六安城北加油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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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安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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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2018.6.22- 2018.7.16项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2018.7.16完成资料分析、评价方案编制;2018.7.20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2018年7月24日,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8月2日,报告修改稿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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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落实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应能达到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因此,在正常生产条下,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可行。
建议: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在设计阶段,企业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后,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4.拟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组织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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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建设单位能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价机构编制的报告基本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