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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宿州春潮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呋喃及乙酰呋喃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12/5     浏览次数: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宿州春潮化学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

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评价报告名称

宿州春潮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呋喃及乙酰呋喃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宿州春潮化学有限公司于2013年向宿州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年产500吨呋喃及乙酰呋喃项目的项目备案并通过备案(宿开经函[2013]54号),投资886万元在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内建设该生产项目。

宿州春潮化学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西南化工研究院合作,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研究所在贵金属催化剂方面研究开发成果和西南化工研究院在气相有机合成方面的研究成果,开发乙酰呋喃生产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糠醛气相催化脱羟基直接制取呋喃、乙酸酐酰基化生产乙酰呋喃,该工艺可有效回收催化剂;减少糠醛精制,降低了回收呋喃的精制负荷,减少冷冻装置负荷,可大大较低生产能耗,并提高产品回收率10-20个百分点,同时为其采用呋喃气相直接酰基化生产乙酰呋喃,大幅降低废气排放。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办公室

评价过程

本项目按照评价相关规范要求,依据项目评价方案启动评价工作,相继开展了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工程分析、报告编制及内审,并于2017 年8月30日通过了专家组技术评审。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拟建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属于“项目属于“十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项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分析,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如果拟建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落实可研中提出的各类防护措施以及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同时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从职业病防护角度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基本能够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内容应补充完整,如辅助用室设置、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2)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4)拟建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如本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要求对报告修改完善后通过,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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