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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拟建项目属于第二大项制造业(二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在采取可行性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落实本报告书第六章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可以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职业病防控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建议:(1)完善报告书中提出的组织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的补充措施
(2)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4)拟建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如本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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